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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風國際拍賣(香港)有限公司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
(081001版)
1.除另有條文訂明外,長風國際拍賣(香港)有限公司爲賣家之代理人。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爲買家與賣家之間之合約。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之相關條款,適用於規管賣家、買家及拍賣人就出售、購買及管有和保管拍賣品方面之間之關係。
2.定義及釋義
除非在含意上有衝突,否則在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中以下之定義均適用:
2.1.“拍賣人”指長風國際拍賣(香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與聯營機構,香港註冊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議展覽廣場辦公樓50樓;
2.2.“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
2.3.“買家”指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
2.4.“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包括以代理人身份提供拍賣品出售之委託人;
2.5.“買家須支付之佣金”指買家須向拍賣人支付之酬金;
2.6.“買家須支付之費用”指買家須向拍賣人支付之任何成本或費用;
2.7.“賣家須支付之佣金”指賣家須向拍賣人支付之酬金;
2.8.“賣家須支付之費用”指賣家須向拍賣人支付之任何成本或費用;
2.9.“成交價”指拍賣人以擊槌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倘爲拍賣後銷售,則爲協定出售價;
2.10.“拍賣品”指拍賣時供競投之貨品或貨品之産權;
2.11.“購置品”指於拍賣會購買之拍賣品;
2.12.“買入價”指成交價及買家須支付之佣金;
2.13.“保留價”指賣家與拍賣人同意設定之不公開之最低售價。
3.關於賣家之規定
3.1.銷售形式
3.1.1.拍賣人對拍賣品之營銷和銷售形式,包括在銷售圖錄或報告、公告或其他印刷品內之描述及說明;以及對銷售日期及地點、可以參與拍賣之人、接受競投、獲取專家意見,及對該批物品之組合及分割,具有唯一及絕對之決定權;
3.1.2.拍賣品將參照經拍賣人及賣家雙方書面同意之保留價進行拍賣。如沒有達成以上之協商,拍賣品之保留價將會由拍賣人決定。保留價均不得超過拍賣人公佈或刊發之拍賣前低位估價。倘若所收到之投標水平不及保留價,拍賣人有絕對之決定權按低於保留價出售拍賣品。唯拍賣人會將等同賣家按保留價出售該拍賣品應可收取之款項支付予賣家,並免除任何其後之責任;
3.1.3.倘若拍賣品未能出售,拍賣官將會宣佈該拍賣品爲未售出。該未出售或因任何原因遭撤回之拍賣品,賣家需於拍賣日後7天內或於收到拍賣人之領回通知後14天內(以較早之日期爲准)領回有關拍賣品,否則賣家將有責任支付所有因而産生之搬遷,存儲及保險費用。倘該拍賣品在拍賣日後或於收到拍賣人之領回通知後(以較早之日期爲准)90天內尚未被領回,拍賣人將有權運用其絕對之決定權透過公開拍賣或其他方法處置該等拍賣品。除了把出售所得之款項淨額(如有)支付予賣家之責任外(淨額爲扣除因拍賣人履行上述責任而衍生之所有費用及支出後之款項),拍賣人將不會對賣家承擔任何損失及損毀之責任;
3.1.4.倘若拍賣人獲通知、告知或知道任何有關拍賣品之第三方業權、權益、擁有權、控制權及其它性質之申索,拍賣人有絕對之決定權在期間保留及處理該等拍賣品,直至申索解決,而賣家必須承擔全部後果;
3.1.5.拍賣人(如有需要)可能會透過其聯營、附屬或相關之公司對拍賣品進行拍賣。
3.2.拍賣競投
3.2.1.儘管拍賣人可能會代表賣家參與競投拍賣價達至拍賣保留價,賣家、賣家之僱員、代表及其它由賣家指派之人士均不得參與競投該等拍賣品。
3.3.撤回拍賣品
3.3.1.倘若賣家需要撤回該批或其中之拍賣品,賣家必須於拍賣人發佈拍賣公告30天前,向拍賣人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經拍賣人同意並向拍賣人支付撤回拍賣品佣金款項後方可撤回。撤回拍賣品佣金款項計算方法如下:
3.3.1.1.如在銷售圖錄出版前提出撤回,撤回拍賣品佣金相等於拍賣品保留價之百分之十;
3.3.1.2.如在銷售圖錄出版後提出撤回,撤回拍賣品佣金相等於拍賣品保留價之百分之二十。
3.3.2.倘若拍賣人對拍賣品之真確性或屬性具有任何疑問,或對賣家於下述第3.4.條款之聲明之準確性有懷疑,或賣家違反了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之任何條文,或拍賣人認爲不適宜將拍賣品繼續進行拍賣,拍賣人有權要求賣家在任何時間撤回拍賣品,賣家必須支付拍賣人之撤回拍賣品佣金款項後方可取回拍賣品。撤回拍賣品佣金計算方法應按上述第3.3.1.1.條款及第3.3.1.2.條款之規定。
3.4.聲明
3.4.1.賣家向拍賣人保證、陳述及承諾:
3.4.1.1.賣家爲拍賣品之真正及實益擁有人,並有權不受限制出售、轉讓或出讓予買家,並確保沒有産權負擔留置權、押記、第三方之權利或申索(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
3.4.1.2.賣家已向拍賣人提供所有有關拍賣品來源之資料,並已以書面方式通知拍賣人任何有關第三方對該拍賣品之擁有權、狀況、真確性、屬性、拍賣品進出口或其他任何事項或指控方面之憂慮,這些憂慮會/可能會導致拍賣人出現對於拍賣品不正確或誤導之描述;
3.4.1.3.如拍賣品爲進口至香港之貨品,賣家確認並聲明賣家已遵從所有(法定或其他)有關進口拍賣品至香港及由出口國家合法永久出口拍賣品之一切法律、條例、規定及要求,包括應繳付之所有稅項及關稅;及
3.4.1.4.賣家承諾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拍賣人有關賣家知悉第三方表示關於拍賣品之擁有權、狀況、屬性及真確性等問題及憂慮。
3.4.2.倘若上述之保證、陳述及承諾有不正確、失實陳述等地方,拍賣人有權取消拍賣。在這情況下,賣家需賠償拍賣人及/或買家所有一切之損失,包括拍賣人及/或買家有關該拍賣之申索、成本和費用,或拍賣所得之收益。
3.5.估值
3.5.1.任何由拍賣人提供之口述或書面估值純屬意見並僅作參考用途。該估值並不能作爲拍賣品價值指標之依據,且拍賣人可不時作出修改。
3.6.付款
3.6.1.倘若拍賣人從買家收到全部款項(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拍賣人會於拍賣日後35天內將出售所得之款項淨額(扣除買家須支付之佣金、買家須支付之費用、賣家須支付之佣金及賣家須支付之費用後)支付予賣家,除非拍賣人接獲買家通知其有意根據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內之有限責任條款撤銷交易。
3.6.2.如買家遲交全部款項(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至拍賣日35天後付清,拍賣人有責任僅於收到全部款項(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7個工作天內將出售所得之款項淨額(扣除買家須支付之佣金、買家須支付之費用、賣家須支付之佣金及賣家須支付之費用後)支付予賣家。
3.6.3.如買家欠繳款項,拍賣人沒有責任支付相關款項予賣家,或代表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訴訟行動。
3.6.4.拍賣人支付款項予賣家時,除賣家與拍賣人另有約定外,賣家授權拍賣人按成交價百分之十二扣除賣家須支付之佣金並同時扣除賣家須支付之費用。賣家同意拍賣人可根據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之規定向買家收取買家須支付之佣金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
3.6.5.拍賣人付款以港元支付,如需要以其他貨幣付款,賣家需負責因而産生之所有費用。
3.7.開支費用
3.7.1.除了賣家與拍賣人約定之收費外,賣家需負責拍賣人所有因拍賣有關物品招致之所有開支,即其他應有賣家須支付之費用,包括(如適用):
3.7.1.1.包裝及付運之成本;
3.7.1.2.銷售圖錄印刷;
3.7.1.3.運送保險;
3.7.1.4.保險(如下所述);
3.7.1.5.關稅;
3.7.1.6.與賣家同意爲拍賣品進行修復;
3.7.1.7.裝框;
3.7.1.8.任何拍賣人相信對銷售圖錄描述有需要之外界專家鑒定;
3.7.1.9.任何拍賣人相信適當之外界專家意見;
3.7.1.10.拍賣後之存儲費用;
3.7.1.11.市場推廣費用;
3.7.1.12.部分拍賣品未被售出時之一般性支出;
3.7.1.13.將未出售之拍賣品送回賣家時之包裝及付運之成本;
3.7.1.14.拍賣人之行政費;及
3.7.1.15.所有其他因拍賣而由賣家招致之合理開支。
3.8.保險
3.8.1.拍賣人將就承擔拍賣品之損失及損毀風險爲拍賣品投保(有關開支由賣家負責)。拍賣人毋須就因濕度或溫度變化、正常損耗、逐漸損壞或固有缺點或瑕疵、處理失誤、戰爭、戰爭武器所用之核裂變、放射性污染或任何恐怖活動(由拍賣人之承保人定義及應用)之損失及損毀承擔責任。
3.9.免除及卸除責任
3.9.1.拍賣人對任何在銷售圖錄、報告、公告或其他印刷品內之書面或口述之陳述、描述及說明,或有關拍賣品在任何方面之估值,或拍賣品之質量,包括其定價及價值無須負上責任,並不會就上述陳述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上責任。
3.9.2.賣家須就其因違反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之任何條款及規則,而引致買家或任何第三方之申索(不論在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限制下或其他之之申索),全數賠償予拍賣人。
3.10.撤銷銷售
3.10.1.倘若賣家違反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中之條款及規則,或拍賣人合理地判斷拍賣品爲贋品,拍賣人有權撤銷拍賣並通知賣家有關撤銷事宜。拍賣人之通知是最終之並對賣家具有約束力。
3.11.中止買賣
3.11.1.倘若買家根據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行使其權力中止買賣,賣家必須將拍賣人付予賣家之款項全數退還。拍賣人有權對其控制及管有之賣家財産行使留置權。
3.12.個人資料
3.12.1.拍賣人將持有賣家之個人資料,除非獲拍賣人通知,這些資料可能會被拍賣人之聯營、附屬及相關之公司用作授予委託之權利,對拍賣品進行拍賣,及提供相關服務。
3.13.不能轉讓
3.13.1.賣家不得在未經拍賣人書面同意下,轉讓任何在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下之權利和義務。
4.關於競投人及買家之規定
4.1.檢視拍賣品
4.1.1.拍賣人提呈出售之各拍買品於發售前可供競投人檢視。競投人應詳細檢視拍賣品,索取有關之狀況報告,承擔檢查及檢驗之責任,並滿意拍買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4.2.銷售圖錄及其它說明
4.2.1.銷售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在若干情況下可用作拍買品某些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在圖錄或狀況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銷售圖錄或物品狀況報告內之所有陳述,或另行之囗頭或書面陳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刖或其他報告、評論或估值,均只屬意見之表述,而不應依據爲事實之陳述。此陳述並不構成拍賣人任何形式之任何陳述、保證或責任承擔。
4.2.2.拍賣人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已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4.3.拍賣
4.3.1.親身到拍賣會上競投人須在拍賣會開始前登記及領取號碼板,並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4.3.2.拍賣人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4.3 .3.受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第4.4.條款所限,買家及賣家之合約於拍賣官擊槌時訂立,拍賣會結束,據此買家須支付買入價。買家有責任在支付買入價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後安排在拍賣會結束後7天內領取已購買之拍賣品,已購買之拍賣品由領取或拍賣會結束後7天(以較早日期爲准) 起之風險由買家承擔。
4.3.4.拍賣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參與拍賣。除獲拍賣人書面同意以另一方之代表身份出價,否則競投人必須以主事人身份行動。競投人親自負責出價,倘爲代理,則視作共同及分別爲其主事人負責。
4.3.5.雖然拍賣人提供電話拍賣和書面競投服務,拍賣人建議競投人出席拍賣會。投價必須是以拍賣會當地之貨幣爲單位。如拍賣人就某一拍賣品收到多個競投價相等之書面競投,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於其書面競投最先送抵拍賣人之人(請參閱缺席者競投表格)。
4.3.6.拍賣人可免費提供電話拍賣和書面競投之服務,惟風險由競投人承擔,而該等服務會在拍賣人於拍賣時其他承諾之規限下進行;因此,拍賣人毋須就未能作出該競投承擔責任。
4.3.7.在某些拍賣會上,拍賣人會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而該等顯示板在操作時難免會出現錯誤。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拍賣人概不負責。
4.4.拍賣官之決定權
4.4.1.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去拒絕接受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進行拍賣、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開拍賣、將任何拍賣品合併拍賣。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拍賣官有權決定(包括在落槌之後)成功拍賣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性之拍賣品重新拍賣。
4.4.2.拍賣官可以代賣家以連續競投方式或以任何認爲合理之方式,繼續代賣家競投到保留價之金額。
4.4.3.拍賣官有權代表賣家或雇用任何人士作出競投。
4.5.付款及領取
4.5.1.成功拍賣後,買家需立即向拍賣人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它資料包括姓名、永久地址及付款銀行之詳情。
4.5.2.除非另有協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之任何規定,買家均必須於拍賣會結束後立即以港元支付拍賣品之買入價及任何買家須支付之費用。如買家要求拍賣人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拍賣人則有權就此服務收取費用。拍賣人及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受進出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拒絕任何許可證或執照並非取消或撤銷銷售合約或任何延遲付款之充分理由。拍賣人概不會就任何無法完成或遞交所需進出口提單、清單或文件而産生之任何責任負責。
4.5.3.買家支付拍賣品之買入價中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成交價在港幣100萬元以下之每件拍賣品,買家須支付之佣金爲成交價之百分之十五;成交價在港幣100至500萬元之間之每件拍賣品,買家須支付之佣金爲成交價之百分之十二;成交價在港幣500萬元以上之每件拍賣品,買家須支付之佣金爲成交價之百分之十;如買家於一次拍賣會中購得了不同價格檔次之多件拍賣品,則該買家合計須支付之佣金爲分別計算每件拍賣品之佣金後相加支付。
4.5.4.買家所購拍賣品之擁有權將於拍賣人悉數收取所有費用(包括買入價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後方可轉移。拍賣人概無責任將拍賣品交給買家直至拍賣品之擁有權已轉移,且已獲提供適當確認而提早交付不會影響擁有權之轉移或買家支付買入價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之無條件責任。
4.5.5.買家有責任安排在拍賣會後7天內領取已購買之拍賣品。已購買之拍賣品由領取或拍賣會後7天(以較早日期爲准)起之風險由買家承擔,因此,買家需自行負責投保。
4.5.6.拍賣人不會對就處理、包裝及運送購置品而聘請之第三方之行爲及遺漏負責。同樣地,拍賣人不會負責或承擔因應要求而建議其他之處理員、包裝員及運送員之行爲及遺漏引致之任何責任。
4.5.7.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有在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第4.5.5.條款之規定日期內領取,則不論是已付款與否,拍賣人將容許在買方之支付下,搬移到第三方貨倉存放。而只在所引致之貯存、搬運、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拍賣人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清後,方可領取已購拍賣品。
4.5.8.倘購置品未於拍賣會後6個月內領取,則買家授權拍賣人,在拍賣人通知買家後,安排以拍賣或私人出售重售該物品。除非買家在該拍賣會後兩年內收取該出售之所得款項扣除拍賣人産生之所有費用,否則該筆款項將被沒收。
4.5.9.買家付款須以港元支付,如買家要求以其他貨幣付款,須按照拍賣會當天該幣值兌港元之匯率結算,買家需負責因貨幣兌換所產生之全部費用。
4.6.欠繳款之補償方法
4.6.1.在不影響賣家可能擁有之任何權利之情況下,倘買家未能在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第4.5.2.條款規訂之到期日內就拍賣品付款,則拍賣人可全權決定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補救方法:
4.6.1.1.取消拍賣品之出售;
4.6.1.2.將拍賣品貯存在其處所或其他地方,風險及費用由買家承擔;
4.6.1.3.收取由到期日至悉數收取買入價及買家須支付之費用當日期間按不超過每月百分之二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4.6.1.4.透過拍賣或私人出售重售拍賣品。倘該重售之價格高於該拍賣品之買入價,差額則歸拍賣人所有。不履行責任之買家將對原來尚欠拍賣人之全數及再重售時之差額作出負責,及負責任何有關拍賣或因不履行責任時産生之所有費用、損害、支出及利息;
4.6.1.5.展開法律訴訟以追討買家尚欠之全部金額及因取回此金額而開展之法律程式所產生之訴訟費用及其利息;
4.6.1.6.向賣家透露買家之名稱、地址及其它資料,使賣家得以展開法律訴訟,收回欠款及法律費用;
4.6.1.7.在拍賣品所處地方之法律許可下,就買家擁有拍賣人之拍賣品,拍賣人作爲抵押品持有人均可行使最高程度之權利及補救方法,不論是以抵押方式、保證方式或任何其他形式。買家則被視爲已授與拍賣人該等擔保及拍賣人可保留此物品作爲買家對拍賣人之附屬擔保責任;
4.6.1.8.在將來之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競投,或在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一筆保證金;
4.6.1.9.以買家就拍賣品結欠拍賣人之任何金額抵銷拍賣人結欠買家之任何金額;
4.6.1.10.採取任何拍賣人認爲適當之任何行動。
4.7.責任豁免及限制
4.7.1.拍賣人,或拍賣人任何雇員或代理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有關其真實性、署名、出處、罕有程度、詳盡、真確性、創作性、商業價值、刋物、狀況、估值、歷史等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拍賣人,或拍賣人任何雇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就任何種類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差誤,無論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或任何拍賣品之任何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
4.7.2.所有拍賣品均根據現狀爲準則,所有銷售均視爲最終及不可把拍賣品退回或退款。
4.8.版權
4.8.1.所有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版權,無論何時均屬拍賣人之財産。拍賣人及賣家均沒有陳述及保證買家取得複製之權利。
5.其他
5.1.資料保障
5.1.1.拍賣人將以買家、賣家及競投人提供之資料用於提供拍賣服務,需要時提供更高質素服務而記錄及檢查買家、賣家及競投人之錄影及或電話對話,買家、賣家及競投人同意拍賣人可使用彼等向拍賣人提供之任何敏感性資料。
5.2.可分割性
5.2.1.倘若在任何時間,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內之任何條文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餘下之條文應不受影響或受損。
5.3.監管法例
5.3.1.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受香港法例所規管及詮釋,拍賣人、買家、賣家及競投人須服從香港法院之排他性司法管轄權。
5.4.翻譯
5.4.1.倘若有提供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之譯本,中文版本將淩駕於其他語言之翻譯版本。
5.5.稅項
5.5.1所有從賣家付予拍賣人之款項,均被豁除於任何銷售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徵收)。如果有關稅項適用,拍賣人須按照相關法律要求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有關稅項。
5.5.2.所有從買家付予拍賣人之購入價,均被豁除於任何銷售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徵收)。如果有關稅項適用,買家須按照相關法律要求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有關稅項。
5.6.施行時間
5.6.1.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5.7.解釋權
5.7.1.本拍賣之一般條款及規則之解釋權屬於拍賣人。
---- 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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