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书; |
|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
|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
|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
|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
|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
|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
| (二)年检合格; |
|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
|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
|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
|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