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规则制定 |
|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
| 第二条 名词解释 |
|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 (一)“拍卖人”即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
|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
|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