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的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
(十四)“佣金”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 |
(十五)“保证金”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交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为。 |
(十六)“竞投号牌”指竞买人签署本公司的竞买人登记单后领取的代表竞买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号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
(十七)“拍卖师”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决定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以及因此确立的委托拍卖关系、委托竞投关系、拍卖品买卖关系及其他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