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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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风拍卖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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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委托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由其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还须持有其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的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合法拥有所有权并或享有合法的完全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虚构之处;若拍卖品系从境外带入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入境手续。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应对保留价保密。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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