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并参照拍卖行业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除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即拍卖人;
(二)“竞买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本公司规定办理了拍卖登记手续,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外,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外,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委托人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的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十四)“佣金”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
(十五)“保证金”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交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为。
(十六)“竞投号牌”指竞买人签署本公司的竞买人登记单后领取的代表竞买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号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十七)“拍卖师”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决定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以及因此确立的委托拍卖关系、委托竞投关系、拍卖品买卖关系及其它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一)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二)拍卖品成交后三十日内,买受人如对拍卖品真实性质疑并能提供合法、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证明数据,本公司查证后即可退回买受人已支付的该拍品购买价款。本公司与部分委托人订立了部分拍卖品的永久保真合同,将在图录上注明,此类拍卖品成交后五年内,买受人如对拍卖品真实性质疑并能提供合法、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证明数据,本公司即可按落槌价退回。
(三)本规则的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的相应条款。本规则的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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