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由其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还须持有其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的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合法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或享有合法的完全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虚构之处;若拍卖品系从境外带入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入境手续。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含垫付相关费用所发生的利息)。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应对保留价保密。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本公司发布拍卖公告三十日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如委托人未能支付上述费用,则本公司有权将该拍卖品进行拍卖。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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